社會資源

董事會

當前位置: 首頁 > 社會資源 > 董事會 > 正文

江南大學法學院董事會章程

來源:法學院        發布時間: 2021-04-25    點擊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家現行法律和有關法規,成立江南大學法學院董事會。

第二條董事會屬自願合作性質,是加強學院與社會的聯系以及社會力量參與教育事業的重要形式,為法學院非行政的常設機構。凡承認本章程,自願承擔董事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均可成為董事會成員。

第三條董事會按照平等、互惠、協商的原則處理日常工作事宜。

第二章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董事的權利:

1.申請成為江南大學法學院教學、科研和人才培養實踐基地,董事單位高級專業技術人才可以優先申報成為江南大學法學院兼職導師。

2.定期聽取江南大學學院的工作報告,對學院的辦學方向、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招生就業和社會服務等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3.優先招聘優秀畢業生,享有優先與學院合作培訓管理骨幹的權利,享有優先參加法學院組織的學術文化活動,享有優先參加江南大學董事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4.在協商一緻的前提下,享有江南大學法學院各類學術論壇、研讨會、交流會等活動的優先承辦權。可優先獲得學院校友活動、學術交流等方面的資訊。可利用法學院信息平台等載體進行董事單位的宣傳。

5.董事可以根據自身需求,制定具體可行的學院對董事提供服務的協議。

6.可優先聘請法學院有關教師擔任董事單位的顧問等。

第五條董事的義務

1.積極對外宣傳江南大學及法學院,介紹和推廣江南大學及法學院在教學、科研、服務等方面的成果;組織與推動社會各界與江南大學及法學院建立教學、科研、服務等合作關系,促進江南大學及法學院與國内外各界的廣泛接觸和聯系。

2.為法學院的教學、科研、社會實踐提供信息、基地或其它優惠條件;為學生就業提供信息和支持幫助;為法學院師生做專題講座或報告。對法學院各項事業發展提供咨詢和建議。

3.推動社會各界募集董事會基金及其他資助,為辦好法學院提供物質支持。

第六條江南大學法學院的義務

1.優先向董事單位推薦和輸送優秀人才。

2.優先優惠為董事單位舉辦學術報告會等活動,積極為董事單位培養、培訓所需的各類人才。

3.積極為董事單位開展服務,為董事單位的重大決策提供信息、管理、技術、法律等方面的咨詢服務。

4.在國内外學術交流及其他活動中積極宣傳董事單位,增強其社會影響力。

5.積極為董事單位提供全方位學術支持,共同推進其發展。

第三章組織

第七條江南大學法學院董事會是江南大學的二級董事會,是在江南大學指導下由江南大學法學院及社會企事業單位、團體和個人組成。董事會由名譽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等組成。

第八條董事會由以下人員組成:(1)海内外知名人士、著名學者和企業家;(2)國内外自願捐助江南大學法學院辦學的組織代表和個人;(3)江南大學法學院校友代表;(4)江南大學法學院代表。

第九條董事會下設秘書處作為常設辦事機構,負責處理董事會的日常事務及保持學院與董事會成員的密切聯系。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幹人。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由江南大學法學院推薦,經董事會議認可予以聘任。秘書長、副秘書長在董事長、副董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十條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董事可連選連任。董事會成員實行動态制。屆期内凡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均可加入本屆董事會。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一條董事會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董事長會議每年召開二次。董事會全體會議行使董事會最高權力,董事長會議行使董事會職權。如遇特殊情況,董事長可決定提前、推遲或臨時召集董事會全體會議或董事長會議。

第十二條董事會聽取審議董事會基金使用情況報告,研讨董事會各項工作。董事會活動地點原則上設在江南大學内。

第十三條法學院董事會基金由江南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一級法人組織)實施統一管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章程自江南大學法學院董事會全體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如需修改或補充相應條款,須經董事會全體會議或董事長會議半數以上董事贊成通過。

第十五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江南大學法學院董事會。

Baidu
sogou